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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新闻|电子纸产业联盟 介绍

epia3年前 (2021-08-12)产业新闻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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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纸(E-paper)定义为一种自身不发光,依靠自然光反射成像,且去电状态下可以维持图像的双稳态显示技术,其显示效果接近自然纸张效果,免于阅读疲劳。

        当前,电子纸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电子书阅读、新零售、教育、交通、医疗、工业、民航、物流、办公等领域逐步取代传统纸张,同时实现智慧物联。截止2020年,电子纸显示屏幕已经累计出货数亿片,带动上下游整体行业产值超过千亿元。

        电子纸产业联盟由电子纸产业链相关企业、院校、研究单位、专家自发组成。

        认真践行国家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产业永续发展理念,旨在搭建电子纸产业链的生态平台;推进电子纸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对接电子纸在各领域的省市级产业项目;牵头无纸化创新应用的行业、参与国家及全球标准制定;承担针对公众传播普及电子纸健康护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价值理念及相关社会责任;联合政府相关职能机构;支撑及践行政府关于电子纸应用相关产业政策;服务联盟内所有企业成员;引领电子纸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子纸产业联盟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子纸定义为一种自身不发光,依靠自然光反射成像,且去电状态下可以维持图像的双稳态显示技术。

    第二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电子纸产业联盟,英文名称是E-paper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EPIA,网址:www.epaperIA.com。

    第三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电子纸产业相关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独立自然人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专业性、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联盟成员无地域和国籍身份限制,在遵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凡是符合本章程入会条件并愿意遵守本联盟章程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提交加入本联盟的申请。

    第五条  本联盟宗旨:遵守中国各项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凝聚联盟内各成员:搭建电子纸产业链的生态平台;推进电子纸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对接电子纸在各领域的省市级产业项目;牵头无纸化创新应用的行业参与国家及全球标准制定;承担针对公众传播普及电子纸健康护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价值理念及相关社会责任;联合政府相关职能机构,支撑及践行政府关于电子纸应用相关产业政策;服务联盟内所有企业成员;引领电子纸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联盟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扩大电子纸在政府、行业、企业、大众等的品牌传播及产业影响力,完善电子纸产业链,搭建产业生态平台;

      (二)组织电子纸产业峰会、开发者大会、专题研讨会、技术讲座、学术研讨等,积极推进电子纸在各行各业的创新交流与应用实践。搭建成员单位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对接相关国内外展会,组织成员单位集体参加展会,并为成员单位提供相关的策划与线上线下传播服务;

      (三)承担针对企业、行业及城市级项目的项目评估、技术咨询,对接各领域对应政府机关单位或需方企业,推介电子纸产业试点示范及应用,根据具体需求,承接或对接城市级规模化产业项目;

      (四)针对电子纸技术及各行业创新应用,组织行业成员单位促成制定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填补电子纸技术和应用在各领域的标准空白。牵头推动电子纸相关产品行业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电子纸产业的愿望和要求。开展电子纸产业情况调查,研究电子纸产业的发展方向,提出本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协助编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争取及运用政府相关项目资金;

      (六)组织成员单位对产业基础资料、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进行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定期编撰行业报告;

      (七)建立、编辑、运营电子纸行业网络媒体,介绍最新产业动态、国内外技术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示范项目与解决方案介绍,传播电子纸品牌,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八)协助成员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产业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联盟内外各政企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将随着行业整体发展阶段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届时将公布在联盟官网网站中。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及个人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备某一领域专业度的无犯罪记录的个人;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单位业务或个人专业领域与本联盟的产业具有相关性;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包括名誉会员单位、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名誉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免费在联盟网站投放与电子纸相关的产品及产业新闻稿件;

      (四)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五)有权参加联盟会员大会,按联盟章程规则,监督及参与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参加联盟的理事会及理事会投票表决;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专题交流研讨性会议;

      (四)可免费获得联盟产业峰会的展示展台;

      (五)联盟产业蓝皮书年册独立企业形象宣传页及企业介绍;

      (六)联盟门户网站明星企业栏目独立访谈;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含联合发起单位):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参与联盟重大发展战略的决策;

      (三)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四)理事长与联合发起单位拥有额外一个理事会席位;

      (五)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原则上以民主选举表决产生。

      (一)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并自愿承担理事单位义务;

      (二)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并自愿承担副理事长单位义务,经理事大会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通过产生;

      (三)首届理事长单位由联合发起单位产生,理事长单位任期为2年一届;

      (四)首届副理事长单位由联合发起单位决定;

      (五)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需派代表参加联盟理事大会,如连续三次不参加者,视为自动降级。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电子纸产业联盟章程、执行电子纸产业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向联盟理事会成员进行通报,并在联盟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并在联盟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联盟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联盟退会会员在提交退会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交回会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六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及后续修订;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含线上会议出席形式),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知名的各技术及应用领域的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政策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及后续修订;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九)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的第(一)、(五)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联盟发起单位指定,后续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由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事务常设执行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副(执行)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首届联盟秘书长、副(执行)秘书长由首届联盟理事长指定,后续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联盟成员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二)国家/省级/各地方政府的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或理财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成员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电子纸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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